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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b>鲁班术杂谈</b>

鲁班术杂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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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民间道士授箓,我的主张就是凡是有法箓传承的道士都可以给别人授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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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9850 恫遏抡 发表于 2019-4-13 10:57:32
《真经解》云:“箓,录也。修真之士,既神室明正,然摄天地灵只,制魔伏鬼,随其功业,列品仙阶,出有入无,长生度世,与道玄合。故能济度死厄,救拔生灵,巍巍功德,莫不由修奉三洞真经、金书宝箓为之津要也。箓者,太上神真之灵文,九天众圣之密言,将以检核三界官署,御运元元,统握群品,鉴陟罪福,考明功过善恶轻重,纪于检籍校戒宣示之文,掌览灵图,推定阳九百六天元劫数。又当诏令天地万灵、随功役使,分别仙品,众官吏兵,亿乘万骑,仙童玉女,列职主事,驱策给侍之目,浩劫无穷。”

盖箓本是道士之中秘密传授的文契,箓中有仙童玉女、将军吏兵等众,可供法师驱策。是以玄坛科戒中有一条就是道士不受箓职的,不能为人章醮。因为没受箓职的道士,本无灵官将吏可供役使,天曹无名,纵然章醮亦不灵验。《正一威仪经》云:“当诣师受斩邪符箓。不受之者,魔精鬼妖,横见干犯,兵病所侵。受之者,诛邪伏凶,万神潜藏,土地山川,侍卫送迎。”

受箓对于修道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,因为箓里面不仅有供驱策的神将,还有修持的方法、经文、戒律等。所以古代仙真所谓受一箓,精行之,便可以登仙,不是没有道理的。现在我们一提到受箓,就认为是法师驱策鬼神的事情,其实是狭隘的理解。道箓的传授,其实也是法的传授。是以修道之士,都须受箓。但是现在我们有个概念,就是受箓都得去找天师。其实这个观念也是错误的。

《云笈七签·卷五·经教传承部》云:“今道门以经箓授受,所自来远矣。其昭彰尤著,使吸绅先生不惑者:自晋兴宁乙丑岁,众真降授 于杨君,杨君授许君,许君授子玄文,玄文付经于马朗。”故知早期上清派之传承,即以经箓为主。但是上清派的箓职的授受,并不是经过天师的,而是师徒之间的传授。

另外《道教灵验记》里有这么一个故事:“成都贾琼,年三岁。其母因看蚕市,三月三日,过龙兴观,门众齐受箓,遂诣观,受《童子箓》一阶。十余年后,因女兄有疾,母为请处士吴太玄,为入冥看检致疾之由,仍看弟兄年命凶吉。经宿太玄还,言疾在江渎,求之即差,籍中不见有贾琼之名。父母愈忧,复请太玄看之。时太玄每与人入冥检事,必锁于一屋中,安寝而往,不复人惊呼,候其自醒,唤人开门,乃开之,历历说冥中之事,有如目击,言必信验。或两宿,然后回尔。既再往检琼名字,云年三岁时,三月三日,于龙兴观受《正一箓》,已名系天府,不属地司,籍中不见名字,于天曹黄簿之内,检得其名。”

从这个故事,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信


从这个故事,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信息。其一、受箓之后,天曹记名,阴符消案;其二、古代不仅道士受箓,就是在家奉道之童子也可以受箓。无所谓皈依、传度之说,入道直接就是受箓,不过就是箓品比较繁复,首先受童子箓,次升受一将军箓、十将军箓,乃至三五、大洞诸箓。其三、古代受箓不一定要找天师受箓,就是一般只要有法箓传承的都可以授箓给别人。

道教符箓一律收归天师管理,大概是宋元之后的事,至于明朝更加巩固。而张天师一脉,汉魏以后影响不大,至于宋朝的时候,皇帝寻访天师之后裔,厘定其昭穆次序,才使天师一脉得以光大。明朝至于鼎神,而清朝降为五品,不得进京朝觐。民国年,六十三代天师张恩溥大真人跟随蒋总统播迁至于台湾,将正一道传播到了东南亚地区,功德甚巨。然而六十三代天师之后,关于六十四代天师的问题,一直存有争议。一个是谁继承天师法位的问题;还有一个是天师播迁台湾,而天师的道场却在龙虎山。而今大陆所尊奉者是天师府住持,以天师之道场为主,而不以天师为主。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,纵然以天师府为授箓之主体,但是天师府的箓职并不完全。比如清微、神霄、上清、净明等派的箓职,天师府现在都没有。早几年更是有职而无箓。现在纵然有箓,也不完全,不仅其他派的箓不全,就是天师一脉的箓,也不全。天师一脉本有二十四品秘箓,现在似乎只有五品。

贫道接触过一些云贵、江苏地区的道友,他们的箓职都是师徒传授,但是一般都会通过文疏的形式报知掌教天师。可是现在关于掌教天师是谁的问题,莫衷于是,这估计有点难为功曹使者了,但是或许神仙知道也不可知。也就是说现在道教箓职的传授,民间是已经存在的。比如湖北的确,也有民间的灵宝派道士之间传授的箓职。还有就是九江比较有名的一个道院,也保存了一些箓职,并且对外传授。而天师府每两年开坛授箓一次,名额大概只有两三百的样子,很多道友为了这个名额,花了不少心思,还不一定能够有。还有就是一些经济困难的,偏远地区的慕道之士,因为这个一辈子都受不了箓。这种授箓形式,严重阻碍了道教的发展。

所以我的主张就是:恢复古制,凡是有法箓传承的道士都可以给别人授箓。天师或者道协,只要负责监管,不要使一些邪教混入进来,打着道教的名义败坏教风。而不是卡着受箓名额,让很多想受箓学道的人,找不到路,于心何忍?也违背了祖师设教度人之本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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